联系我们 在线留言

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资讯

建筑企业如何有效进行合规管理?你知道其中的道理吗?

阅读次数: 920 发布时间:2021-01-21 作者: 中民汇联实业有限公司( http://www.zmhlsy.com/) 二维码分享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中对“合规”的定义为: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对“合规风险”定义为: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从上述定义可将“合规”分解成两个层次:

  (一)守法,即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规范等,要有法治意识。

  (二)守约,即遵守合同约定、行业惯例等, 要有契约精神。

  其中守约在指引中没有明确提到,但从指引中对合规风险的定义可反推出是其应有之义。

  其实笔者认为,合规管理并不是新鲜事物,与以前企业管理所提出的“内控”、“风险管理”在思想上是一脉相承的,在实务中也有重合交叉的地方。此前,2006年颁布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指引》”)一直是国务院国资委强调的重点。只是从两份文件比较可看出:合规管理更全面,风险管理是合规管理的组成部分,从下图中可看出:

  因此,就合规风险与法律风险二者的法定概念而言,法律风险仅是企业风险的一部分,合规和法律风险有交集的是法律法规,比如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不是法律风险;合规管理的目标是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内外规则的要求,而《风险管理指引》并未将企业内部规则,即章程与规章制度纳入法律风险管理的信息搜集范畴。

  合规管理的基础工作,首要就是风险识别,企业管理中的风险源,特别是重大风险源,合规工作才能有的放矢。建筑企业从经营管理的链条来梳理,主要的风险源分别如下:

微信图片_20210121100026.jpg

  (一)投标中的违规行为

  常见投标作假主要两种方式,一是以他人名义投标,二是在投标资料中提供虚假信息。

  1、以他人名义投标,又称之为挂靠。

  根据《招标投标法》,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施工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人经对投标人资格有明确要求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要求的条件。投标人如果不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或者借用有资质的企业名义投标,属于违法行为,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赁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9条规定,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投标作假是建设工程领域长久以来形成恶习。

  发包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为了某些原因,不停地提高投标人资质要求,而在投标资料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也很常见。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为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大量施工企业,在商务标部分会使用虚假业绩材料,比如虚构项目合同、伪造竣工证明等。将关联公司项目业绩材料用作是主体公司的业绩,使用PS等方式将项目合同额调整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数额等。因为很多时候招标单位对业绩证明材料的审核只是形式审查,有些材料甚至只要求提供复印件即可,这就给建筑企业的造假创造了空间。以至于很多公司招投标部门伪造、变造出的材料已经达到了以假乱真的地步,如果不是实际参与人员根本很难分辨出材料的真伪。

  笔者所服务的建筑企业近两年就出现了几起被招标人认定投标资料中提供虚假信息而被没收投标保证金的事件:事情很简单,招标文件均会要求投标文件所提供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得有在建工程,但建筑企业经常会由于工程项目多而人员有限,不得不将已有在建工程的人员又作为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组成人员报出。以前网络信息不发达的时候,可能这种情况不会被人发现。但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住建部门网站关于工程项目的各种信息都是公开可查的,很多事情在短时间内便会发现真相,尤其是有的“投标人”对中标势在必得,一旦投标情况或投标结果对其不利便会发动一切手段寻找竞争者的投标“漏洞”,只要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信息有不实之处,立刻会向招标人或招投标主管部门举报,一经查实,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就会被取消并且还会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二)挂靠施工的风险

  在招投标过程中,建筑企业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为了承揽业务提高业绩。往往都存在允许挂靠项目的情况,而建筑企业所收取的挂靠费与所承担的风险完全不成比例。挂靠费一般在2%左右,但是对于挂靠项目如果建筑企业不从资金、人员、安全、质量、工期、成本等各主面进行实质上的管理,则会完全失去对项目的控制力,挂靠人会采用各种方式将工程款从公司转移走,而建筑企业则面临着分供商追索欠款风险、业主索赔风险、质量责任风险、安全责任风险。因此,挂靠行为虽然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业务指标,但是给建筑企业带来完全不可控的风险。

  (三)签订合同时没有做尽职调查、放弃核心条款的话语权

  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加大,房地产行业面临转型洗牌,有的开发商缺少资金、资信不佳的情况下要求承包商垫资施工;有的开发项目完全不合规甚至是违法项目。而这些,建筑企业只需要通过公开的工商信息平台、住建部门的官网、中国法院网等就可以查询到关于建设单位的资信情况、建设项目本身的合规情况。

  签约时,建筑企业由于处于弱势地位,在合同中甚至放弃了对核心条款的话语权:有的工期长、造价高的合同把市场风险完全定由建筑企业承担,要求不能就材料、人工费用;的价格涨价进行合理调整;有的合同不合理压缩正常定额工期;有的合同对结算设置不合理的附加条件;有的甚至要求建筑企业放弃项目索赔权利。工程索赔是由于项目变更或业主违约造成,是一种常见的承包商扭亏或盈利手段,由于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中普遍存在准备不足的情况,如场地交付迟延、地上拆迁未完、施工图纸不全、指定分包混乱、工程价款支付不足等情况,一方面延误了开工工期和整体工期,确实给了承包商带来损失,另一方面也给了承包商变更计价、索要赔偿的索赔机会。

  正常下建筑企业应当摒弃这些高风险项目,或者在合同签订时对核心条款应据理力争、为自己争取权利。

  (四)安全事故

  保障施工安全是施工企业的主要社会义务和合同义务,为保障安全生产,国家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建筑企业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进行施工管理。

  建设工程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程度,施工企业及责任人员可能被罚款、被降低资质、被吊销资质证书;如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需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现实中很多总承包企业有这样的认识误区“总包与分包单位已签订了分包合同、安全协议,明确了安全责任、工伤事故由分包单位自负,总包就没有责任了”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从国家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总包单位对分包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在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总包单位仍然要承担责任。因此总包单位在安全方面必须采用穿透式管理,否则一旦分包单位出现安全问题,总包单位也难辞其咎。在安全管控方面首先是思想认识要到位,不能存在以包代管的侥幸心理,在管理行为上必须实施穿透式管理。

  (五)质量事故

  根据《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方能投入使用。建设工程质量,应当满足合同约定的发包人要求、满足国家强制性的规范要求、满足设计要求。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关键在于过程控制,包括进场材料设备验收、隐蔽验收和分部分项验收等等。根据《建筑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总包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总责,对分包单位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不得擅自变更设计降低质量要求,对建筑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进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这些年随着商品房住宅的开发量增加、商品房的价格也在增高,年轻人购房往往是父母资助首付、自己负担二三十年的按揭贷款才能买得起房,自然对商品房的质量也格外看重,近些年来小业主对商品房质量的投诉也在增多。笔者所服务的建筑企业曾经承建的一栋商品房住宅楼,就因为当时做防水工程的分包单位没有严格按规范施工,造成顶楼几乎每家住户都出现漏水,建筑企业在质保期内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基本上是将顶楼防水重新做了,还赔偿了小业主的租金损失、误工损失等才完成保修事项,建设单位又延长了质保期,最后才将质保金退回,教训深刻。

  建筑企业目前普遍存在的挂靠经营这一不合规的经营模式,往往包装成《项目内部承包》的模式,如果在日常施工过程中不重视对项目的过程质量管理,而是竣工验收后质保期内不断发生质量问题,不仅是小业主会向住建部门投诉,建设单位在建筑企业起诉催收工程款时,还会提起关于质量索赔的反诉,有可能让建筑企业承受经济损失,也会对企业的商业信誉造成极大影响。

  (六)工期违约风险

  质量和安全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相关规定也是国家强制性规定,建筑企业必须遵守。而工期的违约责任,则是建筑企业经常被建设单位提起索赔或反索赔的事项,会成为建设单位免除或减轻自己工程款支付责任的借口。

  事实上很多工期违约是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而建筑企业则是由于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提出工期延长的签证申请,才给了建设单位可乘之机,因此建筑企业对合同中工期约定要高度重视。

  上面列举的是建筑企业在管理中的重大风险源,也是经学发生的,另外在管理中还有其它很多风险源,如劳动用工、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工伤等,就不再一一列举了。

  新的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催生新的规则。合乎这些规则企业发展就能越来越强,背离这些规则企业面临的风险就越来越大。这些规则包括:对诉讼案件的执行力度越来越大、对施工企业的诚信要求越来越严、对转包挂靠的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所以,建筑企业应该以合规建设为契机,重新思考竞争力和风险问题,重新思考短期达标与长久利益的问题。建筑企业要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投标的诚信度和质量

  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可靠,不要出现虚假资料,否则不但不能中标,还会被举报、没收投标保证金。

  投标时先要对业主和项目做好尽职调查,保证业主和项目本身的资信和合法性。

  (二)重视签约质量

  施工合同条款对项目的盈亏和现金流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好的合同在履约和盈利上是先行一步,差的合同就是输在起跑线上,因此要重视签约质量。

  1、在承揽项目时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建筑企业建立项目承揽的负面清单制度与合同评审制度,而且要落实到位。负面清单与合同评审重点考虑四个方面,一是业主资信能力问题,二是项目前景问题,三是权利放弃条款,四是计价盈利水平。

  2、通过严把合同签订关,提高营销质量和营销人员水平。降低市场风险大的商业开发项目比重。对于营销体系考核不要单一的考核合同金额,还要考核营销项目签约质量。

  3、要建立合同谈判制度,养成合同谈判习惯。承包商要善于利用中标与签约的时间差,积极与业主开展合同谈判,充分利用国家政策、法规规章、拟签合同的模糊条款,与业主进行合同谈判,逐步做到重大风险销项。

  (三)做到合法经营

  当违法经营成为习惯,合法经营就不得不成为目标。

  1、合法经营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基础

  合法经营重点抓好三个方面,分别是投标不弄虚作假、拒绝以包代管的挂靠项目、不转包或违法分包。三者中以包代管的项目挂靠危害最大。

  目前不得不承认,由于建筑行业僧多粥少的竞争局面,出于承揽业务、占领市场的需要,建筑企业不得不面对和接受挂靠这一灰色的经营模式,但绝不是以前那种的以包代管的粗放式管理,而是将挂靠项目纳入企业整个管理体系的全过程模式。

  人员管理:从项目承包人和项目管理人员都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并且还要安排人员到挂靠项目管理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

  资金管理;项目部的工程款收取及支出均要受企业审批,以支定收,并与工程成本及施工产值进行考核;

  合同管理: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均由公司统一进行合同评审;

  材料及设备的供应:应由公司统一进行采购及供应,以控制其成本;

  质量、安全:由公司工程部门、安全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结算及收款;公司直接介入项目的结算及工程款收取。

  2、以包代管的违法经营经济风险不可控

  实际施工人以建筑企业名义借钱。法院大都以表见代理、职务行为或者挂靠,直接判决建筑企业承担付款责任;

  实际施工人以建筑企业的名义采购材料设备,欠款不还。法院也判决建筑企业偿付;

  实际施工人将工程款截留,让分包到建筑企业处要钱,只要出现这种情况,政府一律都是逼着建筑企业付钱的,如果建筑企业不付就通报、上黑名单;

  实际施工人将业主工程款转移走,剩下债务由建筑企业承担;

  实际施工人把控结算资料;

  项目出现质量问题,实际施工人不进行维修;

  实际施工人与业主串通签订补充协议,损失建筑企业利益。

  3、违法经营的政府处罚风险大

  建筑企业违法经营不但会导致自身的经济风险不可控,还会给自身招致信用及行政性处罚风险,严重的甚至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以常见的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为例,这些行为都是我国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挂靠的两种常见情形一是不具备承包工程的资质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包工头或者施工队等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二是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未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此两种情形都是由不具备从事相应施工能力的人员或企业参与到了实际项目施工中。《建筑法》第65条明确规定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没收违法所得。未取得资质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制度的制定目的,极易产生行政腐败,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同时是一种合同履行障碍的违约行为。企业经营中一旦出现转包或违法行为,施工企业会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施工企业还将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违法经营会让企业面临巨大的政府处罚风险。

  (四)重视现金流量

  现金流就是企业的生命线,企业一旦现金不足,就会出现诉讼案件甚至执行不能,再然后就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去项目投标资格。

  在营销环节重视客户质量,业主信誉差的项目不能承接,防止将来业主资不抵债;

  总包合同条件中的工程款支付条件要好,如有预付款、付款节点多、付款比例高、结算审核周期短、变更索赔调差价款中间支付等等;

  项目有盈利空间;

  施工过程控制好,严格履约,不违约;

  重视中间计量和节点付款,该要的钱一定要要回来;

  一旦出现业主资信风险早日停工止损;

  项目停工时间较长的,要想办法解除合同或设立新的施工条件继续施工。

  (五)重视安全管理

  国家对工程安全处于高压状态,只要发生安全事故,工程必然停工,轻则禁标公示,重则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企业除了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外,重点注意在项目管理上处于结合部位的时间段和施工部位,主要包括:1、分包工程施工;2、业主指定分包工程施工;3、业主平行发包工程施工;4、停工期间;5撤场期间。

  要重视质量管理,质量管理除了满足履约要求外,更是降低安全事故的重要方式。要明确总包单位是质量第一责任人、安全第一责任人。不能因为是甲供材料就放松质量要求,也不能因为是业主指定分包就对质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六)重视合作方利益

  合作方,主要是指处于总包单位下游的供应商、分包商和租赁单位。很多总包单位了为了规避风险,将总包合同风险转嫁给合作方,包括违约责任风险、价格风险和现金流风险等,而合作方为了获取项目不得不接受这些合同条件。尽管如此,很多总包单位依然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最终要么发生诉讼,要么发生停工断供,或者出现被分包单位、供应商围堵的情形。不仅造成自身的工作不便,而且严重影响项目施工,最终造成对业主的违约。

  因此,建筑企业要注意分包单位和供应商的风险承受能力,关心合作方利益、稳定合作方情绪,避免发生诉讼和群体性事件。因为一旦诉讼建筑企业多半会输,输了之后还要给钱,不但钱没少付,反而负担了诉讼费、利息、律师费、账户被查封和被执行信息公示的风险,可谓得不偿失。所以建筑企业在签订分包分供合同时,不要过高的估计合作方的抗风险能力,如果确实需要将部分风险进行转化,也要先对合作方的资信能力进行调查,确定其具备担责能力后再签署分包分供合同。即使经过调查发现合作方具备一定的担责能力,也不要将所有专业工程或材料采购发包给一家单位,防止陷入一家单位闹事整个项目停工的被动局面。

  (七)重视过程控制

  施工项目的特点是工期长、变化多、风险大,甚至有的项目中标就亏损,所以项目的风险销项和扭亏为盈必须在施工过程中实现。有的建筑企业不重视中间管控,试图在工程结算时直接实现盈利,这种做法非常危险。因为施工过程中在总包单位对项目还有掌控权的时候业主不同意的变更签证,在项目交付后业主给付的难度更大。所以建筑企业一定要建立项目过程管控制度。

  工期履约第一位。工期履约包括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施工,也包括在业主同意延长的施工期间内完成施工。对于有的项目,既发生了工期延误又没有向业主办理工期签证,将来结算就很被动。

  要注重盈亏分析。从项目投标到签约、履约、结算,建筑企业要始终知道项目的盈利点是什么、盈利多少、亏损点是什么、亏损多少,要利用工程变更减少亏损点、降低亏损额。要注重施工图预算,利用业主中间计量、总包的施工图预算和分包的合同预算进行三算对比,时刻掌握项目盈亏变化。

  要注重采购规范化。规范化采购是确保分供品质的必要条件,公司应制定标准化的招标采购制度流程,选择优质的分供商进行合作。

  要注重风险管控。一旦发现业主出现资信风险的要及时停工,切不要为了追求产值而盲目施工;对于亏损且扭亏无望的项目要想办法解约。

  要注重过程结算。要在施工过程中将未来有可能发生争议的变更签证、费用索赔、业主认价、材料调差等固定下来,避免结算久拖不决或诉讼结算。

  1、领导层面:企业领导者重视合规,做到依法依规决策。

  一个企业合规的前提就是企业的领导人重视合规,能够认识到合规的重要性。只有企业领导人重视,企业才能从上到下建立起一套合规体系,形成企业的合规文化。

  2、制度层面:建立配套的依法依约办事的规章制度。

  好的合规企业必然是有一套适合自身发展情况的合规体系在运转。比如合同管理制度、项目管理体系、财务审批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等都属于合规体系的范畴。

  3、执行层面:完善的合规考核体系。

  合规的最终结果需要通过执行来实现,合规制度如果要得到执行需要有明确的考核体系,需要建立“赏罚分明’的考核制度。对企业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绝不姑息,对守法履约行为要予以奖励,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企业员工从内心认可并执行企业的合规制度。

  4、机构设置层面:合规部门独立设置。

  将合规部门独立设置,有利于合规工作的开展,使合规部门人员能够不受公司利益的羁绊、不受公司领导权力的制约,能够独立的将合规落到实处,而不至于使合规制度成为一纸空文。

  5、合规改革层面:与时俱进,定期调整合规内容。

  企业合规内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社会环境、法制环境、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一直都是处在一种动态变化之中,企业的合规内容也要跟随企业发展方向、法律法规更新等进行调整和更新。合规建设也是一个动态的不断调整的过程。一个企业的合规只有和企业的发展方向、企业文化相适应,才能真正发挥效用。

  一言蔽之,合规管理就是让企业的决策、制度和思想认识,符合国家的法治要求、市场的诚信要求、社会的道德要求,施工企业要改变以往粗放式的、以包代管式、投机式的经营管理做法,真正从提高自身营销能力、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盈利水平等方面去做强做大。